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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撤销

来源: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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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显失公平合同纠纷案,并判决撤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协议书。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7日,原告张某某受被告陈某某雇佣在工地搭建安全通道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双方签署了一份《协议》,被告赔偿原告三个月生活营养费12000元。出院后双方又签署了《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书》,被告支付原告住院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共计50317元。

由于后续还要接受治疗,张某某认为陈某某赔偿数额过低,遂原告以其与被告签署的《协议》和《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首先,原告与被告签署《协议》和《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书》时正处于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经验和常识,原告对自己的伤情及伤残等级缺乏判断能力。其次,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

综合以上事实及协议载明的赔偿数额,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协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且原告行驶撤销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

最终,本院判决撤销了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协议》和《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书》。

法官提示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缺乏判断力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公民之间协商解决争议,俗称“私了”,法律予以鼓励和支持,但“私了”协议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否则有可能会被确认无效或者根据受损害方的申请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