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感谢你们真正把老百姓的事放在心上,想方设法为我们解决实际问题,我们终于拿到房产证了,现在申请撤诉。”
9月24日,靖远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经开庭审理前调解,被告政府某职能部门配合杜某、常某某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杜某、常某某向法官表示了感谢,主动申请撤诉。
案外人李某与第三人岳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离婚后,李某将分割的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出售于杜某、常某某。后岳某将该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致使原告杜某、常某某无法正常办理过户手续,杜某、常某某先前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了该买卖合同有效。政府某职能部门审查该案涉不动产交易存在纠纷,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无奈,杜某、常某某以作出房屋登记行为的政府某职能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不动产权登记权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多年的纠纷始终未得到解决,为了实质性化解争议,彻底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各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会同政府某职能部门出庭负责人共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当事人多年来未解的矛盾。最终,原告杜某、常某某与第三人岳某达成和解,原告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至此,该行政登记案件彻底得到了化解,实现了“胜败皆服”。
此次行政登记案件的撤诉,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践行了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我在诉”的理念,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下一步,靖远县法院将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断增强协调化解能力,通过理性沟通和合法途径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共同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