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1年,苏某、武某霞、王某勤三人在苏某强的工程队打工,为兰州碧桂园一期边坡工程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工资核算,三人支付劳务费共112700元。2022年7月5日,在苏某等三人的催要下,苏某强出具了欠薪证明一份,但后仍未支付劳务费。多次催要无果后,苏某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靖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案件涉及劳动者劳务报酬,且事实较为清楚,将案件流转至靖远县综治中心进行调解。综治中心接到案件后,迅速组织调解员开展工作。
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双方的基本诉求和态度,并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观点。苏某、武某霞、王某勤陈述了自己按时按质提供劳务,却未得到应有的报酬,生活受到影响;苏某强说自己公司因近期经营状况不佳没有支付,并非恶意拖欠。承认有支付劳务费用的义务。三人听后还是坚持一次性付清。
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耐心向双方讲解了相关政策法规,调解和仲裁都是无偿的,但法院起诉需要支付起诉费、律师代理费等,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如果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尽量调解,避免走上漫长的申诉道路。当然,如果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失,经过调解仲裁后另一方就是不履行,耍歪理,这时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实际情况和能尽快拿到部分欠款的现实,苏某、武某霞、王某勤表示只要苏某强能够将112700元工资于2025年年底前付清,他们都能接受。
经过调解,双方都进行了退让,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苏某强给付苏某、武某霞、王某勤劳务费112700元,于2025年4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剩余劳务费427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苏某强未按时履行,则苏某、武某霞、王某勤有权对剩余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共同向靖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群众事,无小事。这起纠纷看似是细小的拖欠工资问题,实际是涉及到几家人的生活,关系群众满意度、政府公信力的大事,在调解过程中,靖远县综治中心调解员从双方的矛盾诉求出发,准确把握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公平公正的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共识。每一个基层调解组织、每一名调解员做群众工作时都应该保持细心和耐心,都要胸怀为人民服务宗旨,不能觉得事不大就敷衍塞责、不了了之,只有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的小利益着想,才能成为群众的解忧人和贴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