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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欠费引争议 法院调解化矛盾

来源:平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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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不仅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更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生动诠释“司法为民”宗旨,为维护辖区和谐稳定注入坚实司法力量。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名下一间房屋,租金为400元/月,水电暖费用则由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24年3月的租金400元,此后便不再履行付款义务,后续数月的房屋租金及产生的暖气费均未缴纳。

期间,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沟通协商,催促其支付拖欠费用,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催讨无果后,原告向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暖气费共计65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0元,两项费用合计9500元。

调解过程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原被告阐述了各自主张:被告承认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并租住涉案房屋的事实,但表示其实际仅在该房屋内居住了几天时间,认为不应承担全额的租金及暖气费。对此,原告予以反驳,指出尽管被告实际居住时间较短,但被告的铺盖、衣物等个人物品一直存放在房屋内,并未搬离,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无法将房屋重新出租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和辩解的同时,仔细核查了租赁合同、缴费记录等相关证据,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应承担的费用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上。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公平、公正、自愿原则,一方面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使实际居住时间较短,但若未及时搬离个人物品导致房屋无法出租,仍需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被告可能存在的实际困难,积极与原告沟通,希望原告能够在费用方面做出适当让步,以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

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和反复沟通,双方就纠纷解决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减免部分房租,被告限期搬离房屋内的个人物品,本案纠纷圆满解决。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高效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平川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为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平川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不断提升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